被告人/被告: 海威豪(天津)管理咨询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、 汪*、 杨**、 哈瑞克斯团队(有限合伙)(英属维尔京群岛)、 深圳达闼科技控股有限公司、 埃克泰尼控股有限公司(中国香港)、 达闼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、 张哲(美国)、 致远未来(天津)管理咨询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、 天津霖闼科技中心(有限合伙)、 天津霆闼科技中心(有限合伙)、 黄晓庆(HUANGWILLIAMXIAO-QING)(美国)、 罗伯特与亚有限责任公司(Robert&YaLLC)(美国)、 汝州市豪海技术服务中心(有限合伙)